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應即通報地方主機關:
一、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病人有接受緊急安置之必要。
二、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重新啟動強制住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