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14條 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有轉介至其他醫療機構或辦理機構或團體之必要時,指定機構應通報審查會及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轉介,於有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