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13條 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者,辦理機構或團體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通知其保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