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者,辦理機構或團體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通知其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