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3條 法規: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3條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