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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辦理前條訓練課程機關(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大學精神醫學、心理衛生系、所或科。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專業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四、區域醫院以上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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