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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辦理訓練課程之機關(構)於辦理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附實施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結訓後,核發研習證書予參加訓練人員。
研習證書,應載明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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