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自殺防治之衝擊及挑戰。二、我國自殺防治現況及趨勢變化。三、願景及目標。四、策略。五、政府機關權責分工及協調。六、後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