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6條 法規:自殺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