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16條 法規:自殺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