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14條 法規:自殺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關懷訪視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者應予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