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30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0條 除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牙醫師、牙體技術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學生。二、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之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