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26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牙體技術所 第26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