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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牙體技術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牙體技術所,不得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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