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23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牙體技術所 第23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