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18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牙體技術所 第18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得設立牙體技術所,專門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二年以上;牙體技術生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五年以上,始得為之。前項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並依本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