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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條牙體技術師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牙體技術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
-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 第11條牙體技術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鑲牙所或牙體技術所為之。
- 第12條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
- 第13條牙體技術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
- 第14條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牙體技術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第15條牙體技術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第17條牙體技術生執業,準用本章牙體技術師執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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