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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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