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12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2條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牙體技術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