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一、口腔顎面外科。二、口腔病理科。三、齒顎矯正科。四、牙周病科。五、兒童牙科。六、牙髓病科。七、復補綴牙科。八、牙體復形科。九、家庭牙醫科。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