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辦理申請人與訓練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選配分發之申請資格、程序、作業方式、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年度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