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法規: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四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第16條 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結果,應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