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5條 法規: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四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具備下列條件之牙醫專科醫學會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一、具有初審甄審能力,且其運作能顯示該專科屬性。二、具有召開國際性學術會議能力。三、其成員及醫學會之運作符合相關法令或規章。四、依各牙醫專科之特性,確保訓練品質一致,提出改善城鄉差距之相關具體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