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0條 法規: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三章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 第10條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