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三章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

條文:
第8~10條(共 3 條)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前條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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