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9條 法規:口腔健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