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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腔健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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