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6-1條 法規:口腔健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6-1條 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協助推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