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8條 法規:口腔健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一、老人、身心障礙者。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