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4條 法規:口腔健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口腔健康促進、衛教宣導與預防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