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眼鏡公司(商號),指公司(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或眼鏡零售業者。前項眼鏡公司(商號),應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始得執行驗光業務。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眼鏡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