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母法 第12條 驗光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驗光所開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補發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