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49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9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