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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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