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