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44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