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第43條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認…
- 第4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
- 第45條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
- 第46條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
- 第47條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 第48條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第49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
- 第50條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 第51條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 第52條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
- 第53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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