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23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3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