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22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2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