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21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1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