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聽力師法母法 第1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聽力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聽力業務;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社會福利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