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聽力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聽力業務;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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