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聽力師業務如下:一、聽覺系統評估。二、非器質性聽覺評估。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四、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五、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六、聽覺創健、復健。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