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第13條 法規:聽力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3條 聽力師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醫師照會、醫囑內容或轉介事項。二、執行業務之情形。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前項紀錄應併同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