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藥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母法 第7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