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分裝之監督職責如下:一、關於申請原料藥分裝所需檢驗方法、有關文獻、分裝用容器、標籤實樣及申請書所載原料藥品名、有效期間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分裝場所、設備、容器及包裝物料之檢查事項。三、關於分裝技術之指導事項。四、關於分裝藥品之封緘事項。五、關於分裝藥品,依規定所作紀錄及報備之簽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