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品鑑定業務,應作成鑑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藥師簽章:一、藥師姓名、地址、藥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
其屬委託鑑定者,並應載明委託人姓名、住所。
二、藥品名稱、成分、含量、劑量、劑型、包裝、數量。
三、取量及賸餘數量。
四、鑑定方法。
五、鑑定結果或情形。
六、鑑定日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