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22條 法規:藥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處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