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21-1條 法規:藥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處 第21-1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