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醫療機構已委託受託機構建置、管理系統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機關及公、私立機構已建置之電子病歷交換平臺,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認可,並符合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